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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反垄断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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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纬结束了下西洋之旅,还在返回大汉的路上,正好可以借着这两三个月的机会完成全民公选,组建起众议院的基本架构,等到他回来时,便可以直接出台《反垄断法》,扼制四大家族日益猖獗的经济垄断!

    那么,这个反垄断法案,究竟是什么内容呢?对于古人来说,垄断的概念还很陌生,尤其是对于那些刚刚由普通民众,摇身一变,进入国民议会的众议员们来说,更是没什么概念,所以,只能由刘纬亲手编纂起草,届时再交众议院表决!

    两三个月的漫长旅程,正好给了刘纬一个静下心来拟定反垄断法案的机会,因此,早在刘纬的双脚踏上大汉土地之前,这部法律的初稿就已经完成了!

    刘纬所制定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首先是介绍了什么是垄断,以及垄断经济的危害性;其次,划定了商业垄断行为的鉴定标准;最后,制定了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将受到何种限制和处罚!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商业行为,会被认定为垄断呢?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其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其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这个……似乎有点太专业了,别说古人,就是没研究过类似法规的现代人,也是一知半解吧?就让我们逐条解释说明一下!

    第一条: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个垄断协议是什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经营者,所达成的,影响市场竞争关系的非常规约定!

    举个例子!因为汉国工程建设上的大量需要,刘纬公开水泥配方以后,各种私人水泥工厂和作坊,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可是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这个行业,竞争也激烈起来,水泥的价格也是一路走低!

    眼见于此,行业内那几家大型水泥厂商,偷偷聚在一起商议了一下,觉得长此以往利润会越来越低,便决定联合多家水泥制造企业,一同抬高水泥的销售价格,并签署了限产保价协议!

    于是乎,汉国市场上的水泥价格,忽然涨了,水泥的产量也大幅度缩水,不仅导致许多工程建设因为缺乏原材料而停工,更是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其他相关连带行业产品价格发生了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就是达成垄断协议!可能有的朋友会说,这不是商场上的常规操作吗?人家想多赚点钱还错了?

    若是在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看似没错,可你想象一下,要是每个行业都这么干,且愈演愈烈,吃亏的是谁?最终吃亏的,就是身处于产销链终端的普通消费者啊!

    你把这些联合起来的水泥企业,想象成一家企业,那就太可怕了,他们动不动就给你来个限产保价,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没有什么区别,这不就是垄断的恶果?

    相反,如果只有一家企业提高价格,限产保价,就不会造成什么太大的影响,因为消费者可以与其他厂商合作,仍有选择的余地!

    如此一来,也没有哪个企业敢单独这么干,否则,无异于把自己的市场份额,平白无故地让给了竞争对手,纯属缺心眼嘛!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必须首先针对这种垄断协议重拳出击,打破所谓的商业联盟,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把垄断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才行!

    问题是,水泥的价格越来越低,商家无利可图,最终坚持不下去了,难道就好吗?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规律,谁能坚持到最后,谁就是赢家,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

    一个行业,就那么一块蛋糕,分的人多了,自然获利就少!等到某些人撑不住了,纷纷退出以后,剩下的,便可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恢复正常获利,这才是正道!

    但是,垄断协议呢,却等同于绑架,联合起来拿自己的产品要挟消费者,剥夺了你的自主选择权!刘纬制定的反垄断法案,首先拿这种垄断协议开刀,着眼点和切入点还是十分精准的!

    让我们再来看看四大家族的情况吧!他们到目前为止,做的还不算太过分,毕竟目前汉国经济飞速发展,各行业盈利空间很大,没必要去搞什么垄断协议,却已经出现了不好的苗头!

    此前,刘瑾为了收回营销成本,联合其他三家,抬高货品零售价格的举动,说白了,就是一种垄断协议!

    可以想象,刘瑾这么一搞,其他三家肯定愿意,因为他们可以相应提高商品的出厂价格,获得更多的利润!

    刘瑾出的采购价格高,其他人的拿货价势必也跟着水涨船高,否则就进不到货,那么整个零售行业的各种商品价格,就都跟着一起涨了!

    因此,你不去刘瑾开的商店买东西,去其他人那里也照样贵了!这就是刘瑾在商品零售领域,实现垄断的趋势以后,第一次收割消费者的韭菜!

    然而,价格高低,应该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才是,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供小于求,价格上涨,这才是正常且健康的涨跌规律!

    可刘瑾呢,仅凭个人意志,采用达成垄断协议的方式,就能随心所欲涨价,长此以往,那还得了?所以,反垄断法案必须限制这种垄断协议的行为,无论是笔头上签署,还是心照不宣的默契,都不行!

    第二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条,很有讲究,您看出来了吗?

    事实上,刘纬并不否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换言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却不可以滥用支配地位,对市场进行操控,阻碍限制合理竞争!

    这一条,典型就是针对四大家族的,他们现在的状态,不就是在各自的行业和领域内,形成了支配地位吗?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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