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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各届政府省制(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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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的名称是沿用元代制度而来。元在全国设立11个“行中书省”,作为中央政府“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明清均沿用元制。“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单位。

    民国初年,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基本与清末相同,设立22个行省和若干特别行政区。这些特别行政区由于政治、历史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因而政制的采择亦较特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大部分特别行政区先后改为省。

    1.北洋政府的省制

    省的行政长官原先名称不一。至1913年1月颁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才统一称作民政长,其行政机关为省行政公署。民政长由中央任命,总理全省政务。开始时,不少省的民政长由都督兼任,其后,袁世凯为不使地方军事都督控制地方行政,便逐步任命文官充当民政长,削弱都督权势,但实效不显。行政公署的组织机构为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机构及职官设置均较简约,规定整个行政公署的员额除司长外不得超过60人。1914年5月颁布的省官制,改各省民政长为巡按使,行政公署亦改称巡按使署。省官制对省行政长官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和警备、巡防武装;依据法律

    、教令得发布省令或省单行章程,但不得与现行法令抵触;受政府特别委任监督全省财政和司法行政,考核财政和司法官吏。黎元洪继袁世凯为大总统后,除于1917年9月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外,制度基本未变。省长公署的机构设置为一政务厅,下辖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科以下又设课或股。1908大军阀

    北洋政府时期省制中有一奇特现象,即中央政府在各省设立行政机关直接主管省内的某些重大行政业务。如1914年9月在各省设财政厅,直辖于国务院财政部,厅长由财政部提请大总统任命,厅长的职位有法律予以特殊保障,以便使他在省内行使职权。实行这一制度后,各省财政包括税收、行政经费、预算决算等便直接操之于中央财政部,省只能进行监督而不能指挥其业务。1917年9月,教育部提出在各省设教育厅,使各省教育独立,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随后,农商部亦呈请在各省设立实业厅,实行经济行政独立。这些制度的推行,目的在地方军阀割据状态下,使掌握了中央政权的大军阀确保“国家”权力的行使。但由于这些厅的厅长,是

    在地方军阀的势力范围下工作,如得不到省内势力的合作便无法在当地立足,因而机构虽设而窒碍甚多,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又加上财政与实业两厅厅长职位均为肥缺,地方军阀势在必争,常指定亲信人物逼财政部与农商部向总统提名请委,有关的部实际上无法过问。

    省制的另一重要方面是省立法机关。辛亥革命后各省临时立法机关极不一致。至1913年4月,颁布省议会暂行法,各省遂先后成立省议会。省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其名额依各省第一届省议会议员名额表的规定为:

    直隶184奉天64吉林40黑龙江40江苏160安徽108江西140

    浙江152福建96湖北104湖南108山东132河南128山西112

    陕西84甘肃56新疆40四川140广东120广西76云南88

    贵州52

    直隶省包括顺天府,故直隶省习称顺直省。上表中直隶省也包括热河与察哈尔两地区。

    选举方法采间接选举制,分初选与复选。初选以县为单位进行,初选选出之人,才是真正选举省议员之人。选举人资格与国会议员的选举资格相同,即:一、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者;二、有值500元以上不动产者;三、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者;四、年满21岁以上之男子;五、在选举区内居住满2年者。被选人资格规定应年满25岁以上,比选举人之年龄要求大4岁。复选结果,由选举监督通知当选人。当选人接通知后,应于20日内答复是否愿意担任省议员,逾期不答,即表示不愿担任。凡答复愿意担任的人,即给予省议员证书,为省议员。

    省议员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省议员不得同时作国会议员,亦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省议会每年举行1次,每次会期为60天,必要时得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80天。省议会开会时通常准许外人旁听。省议会的职权有三项:一、议决权省单行条例、省预算决算、省税、省债、省财产的处理等,二、监督权受理人民行政诉愿,对违法省行政长官提出弹劾,对违法纳贿的省内官吏提请省行政长官重办,对本省行政事项提出质问书;三、建议权,包括提出行政性建议及答复省行政长官的咨询。省议会的决议咨送省行政长官公布执行,省行政长官如认为议决不当,可于5日内咨请省议会复议;如认为议决案违背现行法律,可咨达省议会撤销该项决议。

    省行政机关对省立法机关的这种制约措施,省立法机关对此亦可进行反制约,即向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提出诉讼。

    1913年6月,资产阶级革命派发起反袁“二次革命”,以江西省为首义地区。袁世凯一边派兵镇压,一边着手摧残资产阶级议会制度。8月6日,袁世凯下令解散江西省议会,并停止用兵各省的省议会。8日,解散广东省议会。16日,又解散湖南省议会。“二次革命”完全失败后,袁世凯于11月悍然下令取消国民党籍的国会议员和各省议会议员资格,接着又因候补议员中多数为国民党员便又下令国民党籍的候补议员资格亦被取消,致使国会与省议会均因不满法定人数而不能正式开会议事。

    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宣布停止国会议员职务,2月28日,又下令解散各省省议会。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在1916年8月1日重开国会后,于同月14日令各省省议会应于10月1日由各省行政长官召集复会,但各省议会并未完全恢复。即使恢复了的省议会,也往往出于地方军阀的需要,成为他们封建割据的工具。

    2.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省制

    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在广州宣告成立后,同日即公布省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当时国民政府仅辖有广东一省,因而这部法律开始只在广东实行。7月3日,广东省政府依法成立。省政府组织法是革命政权初造时的第一个关于地方制度的法律,它体现了以下两项重要原则:

    党治原则。和国民政府一样,省政府也是国民党领导下的政权机构,组织法第一条即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国民党当时是一个革命政党,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因而规定了党治原则后便使得广东省政府与北洋政府下的省政府从根本性质上区分了开来。以后,省政府组织法有所修改,但党治的基本原则未变。1926年11月的修正条文为:“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下受国民政府命令管理全省事务”,将原来的“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进一步具体化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与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表明在革命迅速推进的形势下北伐战争当时已推进到了长江流域各省情形千差万别,有必要突出国民党省党部对于本省行政和政务的指导监督作用,以适应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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