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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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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公案(侠义)小说是中国古典通俗文学的一朵奇葩,它自成一脉,雅俗共赏,拥有大量的读者。许多公案(侠义)小说,与民间口头文学的流传有紧密的关系,也有着广泛的消费市场。因为公案(侠义)小说题材的特殊性和可读性,其历经各代、相继不衰,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说,公案(侠义)小说植根于广阔的社会生活之中,是反映着封建社会的万花筒,描绘了那个时代(朝代)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生动图景,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文学)鉴赏价值和一定的历史研究价值。由于公案(侠义)小说中,描写了大量的公案情节,绝大多数都非常具象地展现了案情的发生、侦破、堂审、对质和审判过程,传导了那个时代(朝代)民众对法律状况的了解以及官府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因而,对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个难得的视角和一份颇有价值的素材。从公案(侠义)小说中,寻觅并梳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演进脉络,进而考察一个时代(朝代)民众的法文化意识,就不失为一个独特的路径。

    那么,从公案(侠义)小说中探寻中华传统法脉,是否有一定的可信度与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

    一则,这些公案(侠义)小说本身具有的社会影响力,佐证了它们在当时和后世经受了观众、读者和编撰者的检验。虽然公案(侠义)小说有不少杜撰的、虚构的、侠义的情节,但其所涉及的具体案情的描写,官府审断案子的司法程序,用刑拷讯的场景、诉状与判词等,还是有着时代的烙印,或以故事发生的时代(朝代),或以小说编撰的时代(朝代)的法律制度为参照,而不至于过于离谱。

    二则,公案(侠义)小说的绝大多数主角,都是职业的法律主管部门———刑部系统的官员,或是有过法律职业生涯的官员,如唐朝的狄仁杰、宋朝的包拯、明朝的海瑞、清朝的施世纶等。而像“三言二拍”的作者冯梦龙、凌初,一个做过知县,一个做过徐州府的通判,自身就有着一线司法实务的经验。因此,小说中涉及的办案、断案情节与判罚引律依据,都有所依归。《蓝公案》的作者蓝鼎元,是清朝雍正年间的名臣,依据自己在任广东普宁县令期间的断案事例和笔记,基本忠实地记录了案件的原委和结局,具有极高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然,这些公案(侠义)小说基本上是明、清时期才编撰的,而故事中所叙述的却是唐、宋、元等前朝之事,自然所援引的法律制度和判罚依据有着《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影子,也属正常。

    三则,中华法系自战国李悝《法经》肇始,到唐代《唐律疏议》首次实现集大成之后,从唐至宋、元、明、清,一脉相承,法律思想、法律体系乃至法律律例条标,几乎没有颠覆性的变异,只是增补了各朝代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需要,进行了分类的调整、合并,丰富和细化了疏议、条例,并调整了量刑的轻重。因此,尽管不同朝代的公案(侠义)小说在涉及具体故事案情中,裁判引律名称、分类、量刑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司法流程和审判裁量大同小异,体现了中华传统法律的系统性、承继性和稳定性。

    本书选取了《狄公案》、“三言二拍”、《毛公案》、《林公案》、《蓝公案》和《彭公案》等公案(侠义)小说,以其中的故事情节为蓝本,将小说中所描绘的主要案件线索和破案、断案过程加以精炼,特别注意呈现当时的司法制度的运作与侦查、破案、堂审、用刑、判决等程序和场景,并对“断罪引律”进行查证和比照,目的是:

    1.为后世的读者展现不同时代(朝代)的司法制度与运作图景,提供一个相对真实和生动的场景感。所以,尽可能依循小说案情的故事情节体现完整性和典型性,增强代入感。

    2.努力查证每个案例“断罪引律”的法律适用性和时代性。希望印证小说编撰的时代(朝代),在“断罪引律”“断罪引正条”“断罪不如法”“断罪不当”等方面是否充分贴合了小说发生的时代(朝代),以此试图佐证作者成文的时代(朝代),以及小说尚在口头流传或杂记传抄的时代(朝代)众多参与者对当时法律的了然甚至谙熟的程度,进而旁证中国封建社会法文化的传播程度与法文化的普及程度。一个典型的示例是,由明末冯梦龙编撰的《喻世明言》中第三十五卷《简帖僧巧骗皇甫妻》讲的是北宋年间,一恶和尚设计拆散别人家庭而骗得其妻的故事。事情败露被告官,后被判:“和尚大情小节,一一都认了:不合设谋奸骗,后来又不合谋害这妇人性命。准‘杂犯’断,合重杖处死。”这里所引述的律法正符合北宋《宋刑统》的律例名称和归类,并没有引用小说作者所处的明代《大明律》。在《宋刑统》中,“诸色犯奸”正是归类在第二十六卷“杂律”中。而《大明律》则在“刑律”中单列了“犯奸”条,共计十款。作为明代作者,没有引述《大明律》,而是引用了《宋刑统》,说明作者对《宋刑统》《大明律》的谙熟。同时,也可说明故事发生在宋朝,此故事在形成和传述中,初创者对宋朝(本朝)律法也是了然的。

    3.通过从《狄公案》到《彭公案》所叙述的主角和故事发生的年代,案例故事中的法律适用,以及犯罪案件背后的法律规定,勾勒从唐到清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脉络,串联起从唐迄清一千多年中华法脉的线索。尽管《狄公案》是清代的作品,很难完全贴合唐代的政治社会实景,而且案例上与其他公案(侠义)小说,也有类似的情节。但毕竟针对的是唐代,其人物、情节铺陈也大体要贴近唐代的历史,所以,案情的审断自然也要贴近唐代的法律。就此而言,不论小说虚构的成分如何,在依法断案、依律下判上,大体上是不宜虚构的。当然,有出入和错用乃至夸大的成分是存在的,正因为存在这种情况,通过小说中主人公的所作所为,比对援引律例适用的情况,对剖析各朝代法文化的认知和普及状况,才更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4.从公案(侠义)小说中品鉴法脉文化,是研究和发掘中华法系法文化的一种有效途径。小说的鉴赏,往往偏重艺术性、可读性。公案(侠义)小说因为有环环相扣的案情之“料”,充满悬念,情节波澜起伏,因而也有着极高的可读性。比如,当今的悬疑推理小说,就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受众粉丝,拍成的影视剧,收视率也始终名列前茅。公案(侠义)小说就是古代的“悬疑推理小说”,其可读性在于案情的跌宕起伏和扑朔迷离上,它是社会生活的“多棱镜”。品鉴公案(侠义)小说,可以在轻松的阅读中,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更可以体察在小说年代背景下,官吏与民众对法律制度、律例条例的了解、认知和遵循情况。例如,发生命案要第一时间告官,一般情况下地保、里正乃至邻里都会积极保护案发现场,说明地方里正等基层官吏对律例是知晓和敬畏的。而普通百姓则有害怕受到牵连的心态,除命案之外的奸情、田产等纠纷发生时,原告会第一时间到官府告诉,递交词状,说明通过官府来评判和调息的观念在普通百姓心目中具有突出的地位。普通百姓对一般性的法律常识包括法律救济程序具有一定的了解,说明在中国封建社会环境下,民众法文化意识有一定的根基和相对稳定的传承。对侠义世界的向往,折射出民众基本的义利观、伦理观,在不能得到充分满足时,可以从侠义之士“快意恩仇”的言行中得到一定的心理慰藉。

    公案(侠义)小说中,大量涉及受讼师之惑、之累造成的诬告案件、冤狱。宋、明以后朝廷加强了对“教唆词讼”的法律惩处力度,但仍然难以遏制刁恶讼师与基层猾吏钻地方司法的空子的情况。从《蓝公案》中能看到极为真切的写照,即官府在基层司法管理和运作上存在漏洞和空当,而基层民众缺乏基本、有效的法律服务。讼师之兴与之害,可谓中国封建社会法文化中的一个独特景观。

    当下中国正进入一个新时代。其中一个命题,就是要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此,应当重新发现和发掘中华法系的历史价值和合理思想,解开中华法系中的“先进思想或基因”为何没有生长出具有当代指向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精神之迷。除了从法典、卷宗等历史档案入手外,从公案(侠义)小说中品鉴和梳理中华法脉,以此扩展到各种古代笔记、杂记、文学作品,或许能给我们打开一扇意想不到的发现之窗。培育法治文化素养是构建法治文明社会的关键。品鉴公案(侠义)小说中的法脉流向,只是一个不显眼但或许很有效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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